《胡适选集》究竟是否侵权 李敖自有解释。他的依据是:

一、著作权法第18条:“揭载于新闻纸、杂志之事项 应注明不许转载 其未经注明不许转载者 转载人须注明其原载之新闻纸或杂志。”

二、著作权第21条:“著作权年限已满之著作物 视为公共之物 但不问何人 不得将其改窜、割裂、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之。”

三、著作权第22条:“无著作权或著作年限已满之著作物 经制版人整理排印出版继续发行并依法注册者 由制版人享有制版权十年;其出版物 非制版所有人 不得照相翻印。”

四、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四条:“凡著作物未经注册而已通行20年以上者 不得依本法申请注册享有著作权 其经著作物之原著作人为阐发新理而修订发行者 其通行期间 自修订发行之日起算。”

李敖认为 从上述条文可知 《胡适选集》具有十足的法律保障及依据 同时在民法与出版法中 也有相关的条款以为支持。

但对国民党官方来说 以胡适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文人是一党专制的敌人 阻止胡适思想的流传 正是官方的心愿。如今 能够借胡夫人之刀 来个釜底抽薪式的解决 简直是上上之策。于是 朝野双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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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应气求 轰动一时的《胡适选集》案 便在1966年12月25日江冬秀的按铃申告下 如火如荼地出现了。12月30日 国民党的文宣大将胡秋原在“立法院”里提出质询 其中说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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